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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网络推广公司浅议P2P网贷政府监管思路

发表日期: 2015-09-10 文章来源:佳达科技

合肥网络推广公司浅议P2P网贷政府监管思路

随着各种P2P网贷平台跑路的新闻不断爆出,P2P网贷政府监管也成为火烧眉毛的一件大事。我们从下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P2P网贷的市场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另一方面问题平台数量也创下历史新高。
2015年7月份,新发生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情况的问题平台126家,与历史最高月份2015年6月份齐平;问题平台率24.13% ,创下历史最高纪录。P2P网贷行业,2013年以来已经发生各种问题平台928家,其中2015年566家,占61%。同时,第一网贷刚刚发布的《2015年7月份中国P2P网贷指数?人气指数运行快报》显示,2015年7月份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24.33万人,同比(较去年7月份7.01万人)增长247.08%,环比(较上月18.50万人)增长31.51%;较中国P2P网贷指数基期,增长1298.28%。7月份全国P2P网贷人气创历史新高。

在此背景下,我们来看政府监管的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二、不得搞资金池。
三、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在此思路指导下,小编目前能找到的法律法规如下:
1)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佳达小编就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而已实在是一个门外汉,写得不好或有不当之处,请行家之处,小编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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